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建,285,201109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85號
原 告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訴訟代理人 蔡建瑋律師
李宗瀚律師
複代理人 陳啟豪律師
被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董惠平律師
蔡靜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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