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建,323,2011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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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32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35,0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5,0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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