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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5號
原 告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訴訟代理人 張越富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文哲律師
被 告 泰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紀錦花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20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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