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建,393,20110909,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輝
被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393 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伍萬捌仟貳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拾貳萬伍仟零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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