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海商,40,201109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海商字第40號
原 告 世邦聯合空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文欽
訴訟代理人 羅春梅
被 告 APEX Mari.
被 告 海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治中
訴訟代理人 林秋雪
唐珊珊
被 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峯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九年度海商上字第三十九號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承攬運送貨物後將貨物轉委託被告APEX Maritime Co.,進行集貨併裝予其臺灣代理被告海霆有限公司,安排由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運送,然貨物於運送途中因故全部滅失,致原告遭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求償,現由本院以99年度海商字第39號審理中,原告是否對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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