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消債清,47,2010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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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佩芳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自民國99年2月1日起迄今之收入及工作情形?若有,於何處任職?每月收入為何?若無,聲請人如何維生?如有他人資助生活,其姓名、地址、電話及資助金額各為何?之前最近工作之離職原因與時間?
二、請說明聲請人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事實上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98年11月4日之協商方案是否毀諾?何時毀諾?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請提出聲請狀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欄所記載之編號⒉膳食費用每月6,000元之證明文件或計算表。
六、請說明96年、97年每月購買公益彩券之大約金額?(96年中獎金額為10,000元,97年中獎金額7,500元)七、請說明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與他人同住於臺北市○○街209巷18號5樓?並陳報坪數、他人是否分擔房租?暨提出近2年之聲請人「本人」繳付房租每月5,000元之證明文件及租賃契約。
九、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請補正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戶籍地臺北市○○○路190巷1號10樓之5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並說明戶籍地臺北市○○○路190巷1號10樓之5不動產所有權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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