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監,115,201006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坐落桃園縣桃園市小檜溪3153建號即門牌號碼桃園縣春日路232號地下室(權利範圍:32/2336)。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負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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