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辛○○
上 訴 人 丙○○
被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中正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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