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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丁○○
被上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 月14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被上訴人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正、附卡個別之消費明細及沖帳金額。
㈡、正、附卡個別所尚欠之本金及按約定計算之循環利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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