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簡抗,9,201006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抗字第9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99年北簡救字第23號訴訟救助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20日本院臺北簡易庭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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