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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生父不詳,有卷附戶籍謄本足參,聲請人又未提出其為被繼承人丙○○子女之證明,則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丙○○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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