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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甲○○
丙○○
丁○○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戊○○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56條所定限定繼承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所明定。
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關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戊○○生前最後住所在「台北縣汐止市○○街43巷4號7樓」,有卷附戶籍謄本可參。
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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