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繼,791,201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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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乙○○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謝丁0於民國99年5月8日去世,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因聲請人欲拋棄繼承,因而聲請拋棄繼承云云。

查被繼承人生前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3段99巷17弄35號,依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即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維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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