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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戊○○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原 告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叁萬貳仟肆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捌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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