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