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121,201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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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肆萬捌仟玖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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