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143,2010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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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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