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3,201006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

訴之聲明第二項則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以上合計壹萬肆仟伍佰玖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被告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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