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70,2010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美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特定請求之具體金額。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原告業已載明之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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