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76,201006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