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80,201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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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辛○○(即辛○○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乙○○、丙○○、甲○○○○○○○○
○○○、壬○○、酉○○、申○○、寅○○、卯○○、巳○○、馮玉娟、癸○○、子○○、未○○、午○○、亥○○○、丑○○、辰○○、戌○○、庚○○、己○○、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此為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所揭示之原則。
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部分,係主張本院民事執行處於99年5 月20日製作強制執行分配表應予撤銷,並應更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是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變更分配表可得增加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5,393 元(3,797,936-302,543=3,495,393 ),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95, 3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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