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補,85,201006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呂美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雪瑜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1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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