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12,2010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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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訴字第12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37,5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6,2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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