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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26號
原 告 鐿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被 告 白世強即元鈺企業社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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