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1338,201006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3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
被 告 台北市神明會公業保儀公(即公業保儀公)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2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99年6月11日前補正下列事項:㈠提出臺北市○○區○○段一小段687地號土地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㈡陳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97年度北執丙九十年地稅執專字第00005001號囑託查封執行事件之進行情形。

㈢門牌編號臺北市○○街300巷32號4樓坐落於臺北市○○區○○段一小段687、690地號土地上,如僅移轉登記68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有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違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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