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1466,20110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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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陶秀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九十九年訴字第一四六六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陸拾肆萬肆仟肆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零伍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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