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1531,201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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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3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撫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伊迄未領到伊胞兄郎德馨之空軍公亡人員撫卹金,致無法修補因地震損壞之墳墓,爰訴請被告給付並負擔本件訴訟之一切費用等語。

三、按軍人傷亡應予撫卹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軍人撫卹條例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大陸遺族申請在台單身亡故軍人撫卹金,自屬公法上之給付,普通法院自無審理之權限,而被告機關位在台北市,揆諸前開法文規定,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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