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1583,201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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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8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原告起訴主張略以:本件被告取消伊論文計點之爭議事件,除經被告冷凍空調工程系系學術委員會作成「建議」取消原告論文計點之「會議結論」外,伊所屬之機電科技研究所並未依據前開會議結論之建議,作成取消伊論文計點之「決議」,可知本件取消伊論文計點之爭議事件僅止於「建議」階段,並未達「決議」之階段,是尚未發生取消伊論文計點之效力。

又被告明知伊從未自行「刪除」任何博士班計點論文之計點,詎被告竟於公文書上登載:「…陳先生(即原告)遂刪除原先違反學術倫理的二篇論文,並以新發表的論文取代…」之不實事項。

爰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請求確認「被告學校取消原告論文計點」及「原告自行刪除論文計點」之基礎事實不存在等語。

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大學法第1條定有明文。

是有關教師及學生之規範,均由學校方面另行規定;

有關學生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學位授予,均由教育部訂定相關辦法,由各學校遵行辦理。

而學生在校之學業成績、分數之評定,均由學校方面本於自治原則,自訂辦法而為核定。

從而,學生就其在校論文之相關事項如有異議,基於學校與學生間之特別權力關係,自應由學生循學校內部申訴程序及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尚非屬普通法院得加以介入之範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學校取消原告論文計點之基礎事實不存在」及「原告自行刪除論文計點之基礎事實不存在」,揆諸前揭說明,係屬公法上事件,應循行政程序以為救濟,普通法院自無審理之權限。

另查被告設於臺北市○○○路○段1號,本件訴訟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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