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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5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確認被告主任委員之委任關係及民國99 年4月24日第1屆第7次會議無效,係屬兩項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扣除原告上開已繳納1,000元,尚欠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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