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1784,2010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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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8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德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進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寶僑家品股份有限公司、寶捷實業有限公司因履行契約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前於民國99年3 月25日對相對人即被告聲請調解並據以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 元,惟為被告等拒絕而調解不成立,並於30日內為本件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應扣抵調解聲請費用2,000 元,然本院於99年6 月21日裁定命補繳2,000 元,爰請求退還得扣抵之裁判費2,000 元。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意旨所述事實,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為4,341,60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065元,聲請人於99年5 月17日、同年6 月25日共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6,065元,計溢收2,000 元,聲請人聲請退還此部分溢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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