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1834,20110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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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34號
上 訴 人 劉錦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木柵區農會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
1834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下:

(一)關於上訴人就本訴部分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陸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關於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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