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1859,201109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59號
原 告 張堯棟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律師
江榮祥律師
被 告 方美智
訴訟代理人 徐邦舉
丁振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月十二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