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2011,2011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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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11號
上 訴 人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銘賢
上 訴 人 陳良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2011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聲明所請求之二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核定為新臺幣330萬元(即 165萬元×2=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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