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220,201006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東森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220號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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