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2296,2011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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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秦希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馮寶國、秦希忠、秦希潔、秦希誠間返還股票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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