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3892,201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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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892號
原 告 台北市中山區新安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周福然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複 代理人 周俊智律師
陳明正律師
被 告 郭秋桂
郭欽鋒
郭欽章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被 告 吳怡萱
被 告 吳政穎

被 告 吳清華
被 告 李雲風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袁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1月2 日下午3 時許,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文到五日內補正台北市○○區○○段二小段13之3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吳怡萱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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