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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581號
原 告 胡家寧
訴訟代理人 陳美華律師
被 告 毛石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請兩造提出財產、薪資收入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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