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674,20110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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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74號
抗 告 人 張藍捷

7號2樓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郭武博
相 對 人 陳官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67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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