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醫,14,2011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醫字第14號
原 告 鄭智光
鄭陳慈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朱峻賢律師
被 告 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明豐
被 告 何明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複代理人 周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兩造於開庭10日前提出辯論狀,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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