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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原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聰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律師
陳柏乾律師
被 告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裕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
林志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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