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重訴,269,2011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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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聲請人即
被 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欽仁
代 理 人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黃雪鳳律師
相對人即
原 告 旭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興
上列當事人間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提存有價證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其依本院判決主文第六項所命供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新台幣貳仟叁佰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得提存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面額新台幣貳仟叁佰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之股票代之。

聲請人就其依本院判決主文第七項所命供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仟捌佰萬元,得提存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面額新台幣壹仟捌佰萬元之股票代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應供擔保人不能提存現金者,得聲請法院准予提存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

二、本院認為面額各為新台幣(下同)23,009,246元、18,000,000元之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面額每股10元),與本院判決主文第6、7項命聲請人供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相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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