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重訴,358,20110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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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魏淑屏
朱江鎧
朱江禮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朱江鵬
上 訴 人 李岳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程文玲
上 訴 人 李宛軒
魏和勝
林淑華
曾阿環
許文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358 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附表:
┌────┬──────┬─────┐
│ 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應繳裁判費│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李岳凌 │302萬4923元 │4萬6495元 │
├────┼──────┼─────┤
│ 李宛軒 │302萬4923元 │4萬6495元 │
├────┼──────┼─────┤
│ 魏和勝 │319萬1128元 │4萬9020元 │
├────┼──────┼─────┤
│ 魏淑屏 │50萬5415元  │8265元    │
├────┼──────┼─────┤
│ 朱江鎧 │157萬8121元 │2萬4963元 │
├────┼──────┼─────┤
│ 朱江禮 │157萬8121元 │2萬4963元 │
├────┼──────┼─────┤
│ 曾阿環 │97萬2524元  │1萬6020元 │
├────┼──────┼─────┤
│ 林淑華 │164萬9790元 │2萬6002元 │
├────┼──────┼─────┤
│ 許文正 │46萬5373元  │7605元    │
└────┴──────┴─────┘
以上為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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