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重訴,364,20110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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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黃清香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黃慈姣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364 號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4萬2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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