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除,1032,201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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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032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9 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11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1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羅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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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0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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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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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91-NF-0000000 │ 1  │100,000 │
├──┼─────────────┼───────┼──┼────┤
│002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91-NF-0000000 │ 1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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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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