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除,1117,201006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117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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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25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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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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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
│00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600 │
├──┼───────────────┼─────────┼───┼──┤
│003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     │1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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