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除,1150,201006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150號
聲 請 人 元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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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1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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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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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元家國際開發股份│大眾商業銀行│99年2月2日│377,576元         │ACK0000000│
│    │有限公司  乙○○│信義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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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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