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除,1153,201006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15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2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 │股票│1   │120 │
├──┼───────────┼───────┼──┼──┼──┤
│003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 │股票│1   │78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