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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163號
聲 請 人 甲○○即傅明欽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9 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76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7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羅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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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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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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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9NZ-0000000-0 │1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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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0NZ-0000000-0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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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1NZ-0000000-0 │1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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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Z-0000000-0 │1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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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1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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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1 │50 │
├──┼───────────────┼────────┼───┼──┤
│007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0│1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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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0│1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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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0│1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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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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