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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0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7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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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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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金 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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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博揚貿易有限公│萬泰商業銀行松山│30,000元 │98年11月30日│AU0000000 │7個月 │
│ │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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