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除,1223,201006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2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1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林怡伸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223號     │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王靜誼│永豐商業銀行│98年12月31日│9,860元   │AC0000000 │
│    │      │三興分行    │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